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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文理学院工会经费和福利费管理办法
2018-05-08 09:23   审核人:   (点击: )

(2010年)

 

为了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根据《工会法》、《工会章程》和总工发[2009]47号《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原则

1. 遵纪守法原则。各项经费收支,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会会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

2.经费独立原则。本校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单独开设银行帐户。

3. 预算管理原则。工会经费收支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4. 依法收缴原则。依法收缴工会经费,并按规定留成、上缴。

5. 服务职工原则。工会经费使用要突出重点,保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开展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6. 勤俭节约原则。工会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7. 民主管理原则 。要依靠职工管好、用好经费,定期公布帐目,实行民主管理,接受会员监督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

第二条  本校工会经费和福利费收入来源

1. 行政拨缴经费收入。学校行政按规定向校工会拨缴的经费.

2. 会员会费收入。工会会员依法按月缴纳的会费.

3. 上级工会的补助收入。

4. 校行政补助收入。

5. 投资收益。

6. 学校行政按规定计提职工福利费以及在计提之外安排的福利经费。

7. 其他收入。

第三条  分工会工会经费来源

1. 校工会年初按分工会会员人数下拨的工会活动经费(每人每年50元);

2. 校工会按分工会会员人数下拨的会员会费(每人每年50元);

3. 校工会根据工作需要下拨给分工会的专项活动经费;

4. 所在单位补助的经费;

5. 分工会获得校工会或上级工会表彰的奖励费;

6. 其他收入。

第四条  本校工会经费支出范围

1. 校工会经费除按规定上解外,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包括:

    (1)职工活动支出。包括职工教育方面、文体活动方面、宣传活动方面以及其他活动方面。

(2)维权支出。指工会直接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

(3)业务支出。指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

(4)资本性支出,指工会从事建设工程、设备工具等基础建设和大型修缮而发生的支出。

(5)事业支出。指对工会管理的下属单位为职工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2. 各分工会的经费,主要用于本部门开展集体活动、购置文体活动器材及教职工小家日常活动用品。

第五条  表彰先进和开展各种活动的奖励标准

校工会评选的校级各类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劳动竞赛奖、文体活动奖等,团体奖励最高标准不超过600元,等级奖依次递减;个人奖最高不超过500元,等级奖依次递减。

劳动模范、师德标兵等个人奖的标准控制在1000元/人以内。

评比奖励面按相应比例计算,由工会主席办公会议确定。

第六条  职工福利费使用范围与标准

1. 职工福利费使用范围。教职工福利费主要用于解决教职工集体性福利事业、节假日慰问、伤病住院与亡故吊慰以及适当补贴教职工的生活困难等方面。

2. 职工福利费开支项目及标准:

(1) 集体福利设备设施的购置、建造与维护,按项目预算开支;

(2) 每年重大节日慰问费1200元/人,即元旦节100元/人,春节400元/人,端午节100元/人,中秋节100元/人,国庆节100元/人,教师节400元/人;

(3) “三八”节女职工慰问费100元/人;

(4) 特殊福利补贴

一是教职工患病住院慰问,实行校工会和分工会两级管理。患危重病住院的教职工,校工会与校人事处、离退休办组织探望慰问,慰问金200—1000元。患一般疾病连续住院治疗15天以上的教职工,由分工会组织探望慰问,慰问金为100—200元。同一教职工在同一年内只能享受一次公款慰问。

因工(公)负伤住院的教职工,慰问金为300元。由所在分工会提出意见,校门诊部负责人审核签字,校工会核发。

二是教职工丧事慰问标准为:教职工本人去世,发送慰问金1000元;教职工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岳父母、公公、婆婆)去世,发送慰问金300元,双职工为600元。工会未派车派人前往者,另给补贴300元。

三是教职工临时困难救助标准为:教职工本人突发重大疾病、家中遭遇重大灾难,造成临时性特殊困难的教职工,按照1000元至5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救助。

教职工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常德市最低生活标准的教职工,年终一次性发送救助金800元;

教职工本人常年患有重症慢性疾病(如肾病综合症、心脏病、糖尿病等),且家中特别困难者年终一次性发送救助金1000元。

第七条  工会经费支出管理方式

1.年度预算方案经工会委员会讨论,经审委员会审查,报校党委批准后实施。年终进行决算并按规定提供报告。一切开支均在经批准的预算项目和标准内执行。按批准的预算项目、额度和程序执行。

严格控制预算外支出,确需支出的必须经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初审后工会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

2.工会经费开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开支集体研究决定。具体经费开支审批程序:(1)经办人、证明人或验收人在发票或单据上签名;(2)会计审核;(3)经审委员会负责人审批;(4)按额度由分管财务付主席、工会主席审批,其中:5000元以上的,要经校工会经审委员会集体研究后方可列支;(5)出纳办理付款手续。

3.校工会购置固定资产在有预算的情况下,经国资处招标,审计处审计,优质优价购入,并由工会和国资处登记,实行国资、工会双重管理。

4. 各分工会根据年度工作计划、活动安排制订经费收支预算,经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核后,报校工会委员会审定。

5. 校工会具备社团法人资格。校工会的经费、财产和学校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其他有关文件精神,应当由各级财政和企业、事业、机关等单位行政方面承担的费用,不得由工会经费开支。

6. 对逾期未交或少交工会经费的单位,校工会财务室要及时进行催交。经多次催交无效的,校工会将与校行政领导协商,可通过税务代收,并根据规定按欠交金额每日千分之五扣滞纳金。

第八条 职工福利费支出管理方式

1. 学校委托校工会管理职工福利费。

2. 工会根据校行政安排坚持年初有预算,年终有决算,先算账后办事的原则,确保收支平衡。

3.在本规定范围内按标准开支,由校工会按程序签字审批。超范围、超标准时,须报分管校领导签字报销;集体福利项目开支超过5000元,须经工会委员会讨论决定;超过10000元,须报校长签字批准。

4.加强职工福利费开支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会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上年度福利费收支情况。接受群众监督,做到帐目清楚,开支合理,群众满意。

第九条 工会经费的监督机制

1. 各级工会要发挥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监督作用,实施民主理财。除年初预算和年终决算必须经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外,大额度开支要向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平时要接受经费审查委员会的监督和检查。

2. 各级工会经费实行预决算制度。年初要根据“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预算原则,科学地制定预算,并严格按财务预算执行。年终做好决算,向校工会委员会报告(分工会向本单位工会委员会报告),并报上级工会财务主管部门备案。每届工代会,由经审会向大会报告本届工代会期间经费收支审查结果。

3. 发挥财务人员的监督作用。工会财务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按工会财务收支规定办事,并有权对不合理开支进行制止。

4. 各级工会每年要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会员大会或工会干部大会上公布收支情况,做到财务公开。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工会委员会解释。

 

201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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