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工字[2021]09号
湖南文理学院在职工会会员集体福利费使用和管理
办法
为做好在职工会会员集体福利工作,规范在职工会会员集体福利费的使用和管理,促进学校和谐校园建设,让广大工会会员共享学校改革发展成果,根据湖南省总工会《湖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湘工发【2018】20号)及上级工会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集体福利费的来源
1.学校行政依据国家相关法规,按照在职工会会员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拨付的款项。
2.学校行政的特殊性拨款。
第二条 集体福利费的实施
在职工会会员集体福利费由学校工会按照规定和要求组织实施。在职工会会员集体福利费的使用、开支,接受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审查,参加湖南省教育工会组织的直属基层工会财务互审和年度审计,并定期向学校在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审议。
第三条 集体福利费项目支出标准及要求
1. 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元旦节、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按照300元/人・节的标准发放实物或者指定地点的物品领取券(提货单),不得发放现金。
2.在职工会会员生日,发放200元生日蛋糕券。
3.在职工会会员结婚,发放500元慰问品。
4.在职工会会员生育,校内单职工会员按照每胎1000元的标准发放慰问品,双职工则按照每胎2000元的标准发放慰问品。
5.在职工会会员病(伤)住院,发放800元慰问金(一年内多次住院的只慰问一次)。对于在常德市区以内病(伤)住院的,学校工会组织、各分工会配合,即时前往医院慰问,并即时发放慰问金;对于在常德市区以外病(伤)住院的,则即时采取电话慰问,并将慰问金通过微信等方式转给病(伤)住院的会员。
6.在职工会会员退休离岗,发放1000元纪念品。
7.在职工会会员去世,发给直系亲属2000元慰问金。
8.在职工会会员直系亲属去世,发放500元慰问金。
9. 三八节在职女工会会员的活动费按100元/人的标准下拨给分工会,分工会按规定报销。
第四条 所有工会会员从办理退休手续的下一个月起,不再享受在职工会会员的各种集体福利待遇。
第五条 国家法定节日及生日的福利慰问物品(券),由学校工会统一发放。各分工会负责组织实施对本单位在职工会会员结婚、生育的祝贺,退休离岗的关心,吊唁慰问等。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校工会负责解释。原校工字[2018]10号《湖南文理学院在职工会会员集体福利费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