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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工会福利委员培训班资料
2019-12-12 10:02   女工委 审核人:   (点击: )

湖南文理学院2019年工会福利委员培训班资料

目   录

 

 

1、关于分工会会员活动费和职工福利费报账有关规定的说明

······························································································· 1

2、关于调整湖南文理学院工会福利工作委员会成员的通知

······························································································· 8

3、关于调整湖南文理学院工会会员住院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10

4、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12

5、湖南文理学院在职工会会员集体福利费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

······························································································ 25

6湖南文理学院工会会员住院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办法··············· 28

7 湖南文理学院工会会员住院医疗互助基金补助审批表·········· 33

8湖南文理学院工会开展会员活动登记表································ 34

9、湖南文理学院工会原始凭证粘贴单······································· 35

10、湖南文理学院工会领款单·················································· 36

 


关于分工会会员活动费和职工福利费

报账有关规定的说明

 

工会福利委员会主任 刘春花

 

各位委员:

为了规范使用工会会员活动费,根据全国总工会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732文件精神和我校相关文件精神,落实和提高工会会员福利费使用效能,现将分工会会员活动费和福利费报账有关规定作如下说明:

一、工会会员活动费

(一)下拨2019年分工会会员活动费额度:

1.“三八”节女工活动经费女会员人均 100 元;

2.分工会会员活动费会员人均300元。

(二)分工会会员活动费的使用要求:

1.校工会下拨的会员活动费,主要用于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等,开展春游秋游,组织会员春游秋游应当日往返,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春游秋游活动文体活动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不设置奖项的,可为参加人员发放少量纪念品文体活动中开支的伙食补助费,按差旅费的伙食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

2.会员活动费不能用于应由行政经费支付的办公用品、差旅费、接待费和购置固定资产等。

3.会员活动费不是福利费,不得虚构活动以购物发票套现且平均发放。

4.不得开支景区门票费、导游费、泡温泉费、补贴费等。娱乐场所发票不能作为活动经费报销凭证。

5.分工会参加学校工会组织的比赛活动,需要购买参赛服装,人均费用不超过500元。

6.年底结算时,如果分工会没有开展活动,经费结余由学校工会收回。

(三)会员活动费报账要求:

1.报账截止时间为当年12月10日,“三八”女工活动费可以和分工会活动经费同时使用。

2. 会员活动费须凭发票报销,使用工会统一印刷的粘贴单,并填写《湖南文理学院工会开展会员活动登记表》,由参加活动的会员签名,会员活动要附活动方案、活动小结和照片。

3.票据要求真实、合法、合规,票据内容应与工会活动一致,购物发票要写明具体品名、数量、单价及购物清单,并附上参与人员名单;奖励物品、慰问品发放要有签领单;用餐要有用餐人员名单;所有原始票据上要有经手人、验收人和证明人签名。

4.严格执行《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湘财库〔2012〕8号),公务支出结算一律采用公务卡或转账结算方式,除文件规定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情况外,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或转账结算的,由报账人填写《湖南文理学院工会申请现金结算审批表》,写明原因,单项支出0.5万元以下报常务副主席审批,0.5万元以上报工会主席审批。

5.实行公务卡刷卡消费的POS小票上商户名称须和发票销售方名称一致;实行电子支付的支付回单收款方名称须和发票销售方名称一致。

6.报账员根据票据的内容和经费来源渠道对票据分门别类进行整理,公务刷卡POS小票附在发票背面。票据面积过小的票据(如车票),采用工会统一印制的原始凭证粘贴单,整洁均匀、从右至左地粘贴在粘贴单上,每张小票签上经手人姓名,粘贴单上的金额和票据张数要据实填写,不得涂改。

7.报账流:分工会经手人、证明人整理好票据,分工会主席签字,工会会计审核人数、金额,工会领导审批签字后付款。

二、职工集体福利费

用于工会会员逢年过节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等

(一)集体福利费项目、支出标准

1. 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元旦节、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每人每年按2100元的标准发放慰问品实物或者指定地点的物品领取券(提货单)。

2.在职工会会员生日,发放200元生日蛋糕

3.在职工会会员结婚,发放500元慰问品。

4.在职工会会员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发放1000元慰问品。

5.在职工会会员病(伤)住院,发放800元慰问金(一年内多次住院的限慰问一次)。

6.工会会员退休离岗,发放1000元纪念品。

7.在职工会会员去世,发放2000元慰问金。

8.在职工会会员直系亲属去世,发放500元慰问金。

(二)职工集体福利费报账要求

1.分工会对会员进行各类慰问时,是慰问金的由分工会垫付慰问金,福利委员填好《湖南文理学院工会领款单》,领款单须有领款人、经办人和分工会主席签字,是慰问品的必须出具慰问品发票,并附相应的证明材料(生育证明、结婚证等)。

2.吊唁慰问会员交通费和出差补助:?

(1)分工会在常德市各县市以内慰问会员,校工会报销一辆小车的交通费用,产生的交通费按每公里一元计算,里程以百度或高德地图为准,误差可在10%以内。包车须出具有效发票,自驾车辆可用油票报销。

(2)分工会在常德市各县市以内慰问会员,工会报销两个人的出差补助,填写差旅费结算单。

(3)分工会在常德市区以内慰问会员不报销出差补助(市区以不上高速公路为界)。

(4)在常德市各县市以外湖南省以内的给予治丧者300元补贴,凭车船票或加油票报销。

(5)湖南省以外给予治丧者500元补贴,凭车船票或加油票报销。

三、职工其他福利工作报帐时间程序

各分工会在慰问因生病或者意外伤害住院的老师的同时请告知学校为教职工购买了以下保障:

1.校工会参加了省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为教职工按每人每年60元的标准缴纳了住院医疗互助金,按每人每年10元的标准缴纳了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金(生育住院不在此范围)。

会员出院后,可申请到省总工会帮扶中心予以报销,出院后办理时间不超过三十天。准备:(1)住院发票(2)住院结算单(3)身份证(4)银行卡(5)出院诊断书(6)本人联系电话。

2.学校建立了湖南文理学院工会会员住院医疗互助基金,教职工每人每年缴纳互助金100元,学校每年拨缴基金20万元,会员住院上交到省总工会的资料留存在工会,于次年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对住院会员核算发放住院医疗互助金。住院医疗互助每年集中办理一次,时间为下一年的3月,由各分工会集中申报。

3.校工会为教职工购买了意外伤害险和女性两癌保险,会员出险住院后请第一时间电话告知。

电话号码:

四、工会会员活动费和职工福利费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

()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贴

()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工会作为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职工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职工为本的工作理念,深入群众,关心群众,站稳群众立场,表达群众诉求,服务群众需要。

我们学校的工会会员的福利待遇,在省内同类高校中是很全面的,体现了学校党委行政对全体工会会员的关爱。各位工会福利工作委员的职责,就是要把学校党委行政的这份关爱,及时送到每位会员的手中。

相关信息:

工会名称:中国教育工会湖南文理学院委员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430000776763881X

QQ群名:湖南文理学院工会工作,群号:84862678 

 

                     中国教育工会

 

湖南文理学院委员会文件

 

 

 

 

关于调整湖南文理学院工会福利

工作委员会成员的通知

 

各分工会:

因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经学校工会委员会研究,决定对湖南文理学院工会福利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调整,以便更好地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将我校工会会员的生活福利工作落到实处,

调整后的组成人员如下:

主  任:刘春花

副主任:刘 铌

委  员:

马云君     单红兵   任艳慧    刘  虹   白  艳  

齐  原     陈志岗   周永明    胡屹辉   唐  石

周娟丽     张  丽   陈  伟    姚  丹   余晓瑜

刘云悦     张圆圆   陈馥珺    李扩桦   王东海

赵  柳     单正午   汤丽英    曹求真   王青云

张新群     王自富   毛先军    曾武军   肖荣辉  

杨  慧     杨  名   吴桥林    郭  甸

委员的主要职责是:负责与校工会的信息联络;做好分工会会员生日、重大节日的福利发放、教职工住院、婚、丧慰问工作等;作为财务联络员,承担分工会的财务报账等工作。

 

 

中国教育工会湖南文理学院委员会

  二○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中国教育工会

 

湖南文理学院委员会文件

 

 

 

 

关于调整湖南文理学院工会会员住院医疗

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各分工会:

因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经学校工会委员会研究,决定对湖南文理学院工会会员住院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组成人员如下:

基金管理委员会:

主  任: 龚卫明

副主任:  刘春花   王良波   卢秉利   陈顺清    

委  员: 刘  铌   李  明   陈监利   何泽洪

文志勇   樊安红   唐国胜   黄胤梅

基金管理办公室:

主  任: 刘  铌(兼)

成  员: 李  红  马云君  李春桂  聂娇蓉  颜卓

基金使用监督小组:

组  长: 李  明

成  员: 黄胤梅   陈志岗  

              

 

中国教育工会湖南文理学院委员会

二0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文件

 

总工办发〔2017〕32 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

《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已经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六届书记处第八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2017 年 12 月 15 日

 

 

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层工会收支管理,规范基层工会经费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中华全国总工会 (以下简称“全国总工会”)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规定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单独或联合建立的基层工会委员会。

第三条 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基层工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各项收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有关制度规定,严肃财经纪律,严格工会经费使用,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二)经费独立原则。基层工会应依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三)预算管理原则。基层工会应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要求,将单位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基层工会经费年度收支预算 (含调整预算)需经同级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上级主管工会批准。

(四)服务职工原则。基层工会应坚持工会经费正确的使用方向,优化工会经费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将更多的工会经费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能力。

(五)勤俭节约原则。基层工会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

(六)民主管理原则。基层工会应依靠会员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年度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建立经费收支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会员监督。同时,接受上级工会监督,依法接受国家审计监督。

 

第二章 工会经费收入

第四条 基层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

(一)会费收入。会费收入是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按本人工资收入的 5‰ 向所在基层工会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是指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 2% 依法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的留成部分。

(三)上级工会补助收入。上级工会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所在单位依法对工会组织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

(五)事业收入。事业收入是指基层工会独立核算的所属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事业收入。

(六)投资收益。投资收益是指基层工会依据相关规定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

(七)其他收入。其他收入是指基层工会取得的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第五条 基层工会应加强对各项经费收入的管理。要按照会员工资收入和规定的比例,按时收取全部会员应交的会费。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职工工资总额口径和所在省级工会规定的分成比例,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实行财政划拨或委托税务代收部分工会经费的基层工会,应加强与本单位党政部门的沟通,依法足额落实基层工会按照省级工会确定的留成比例应当留成的经费。要统筹安排行政补助收入,按照预算确定的用途开支,不得将与工会无关的经费以行政补助名义纳入账户管理。

 

第三章 工会经费支出

第六条 基层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

第七条 基层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八条 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组织开展职工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和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支出。包括:

(一)职工教育支出。用于基层工会举办政治、法律、科技、业务等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用于基层工会组织的职工素质提升补助和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

对优秀学员的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授课人员酬金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文体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

文体活动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不设置奖项的,可为参加人员发放少量纪念品。

文体活动中开支的伙食补助费,不得超过当地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标准。

基层工会可以用会员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等,开展春游秋游,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会费不足部分可以用工会经费弥补,弥补部分不超过基层工会当年会费收入的三倍。

基层工会组织会员春游秋游应当日往返,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春游秋游活动。

(三)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四)职工集体福利支出。用于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等。

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 (即: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和经自治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少数民族节日。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基层工会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发放方式。

工会会员生日慰问可以发放生日蛋糕等实物慰问品,也可以发放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

工会会员结婚生育时,可以给予一定金额的慰问品。工会会员生病住院、工会会员或其直系亲属去世时,可以给予一定金额的慰问金。

工会会员退休离岗,可以发放一定金额的纪念品。

(五)其他活动支出。用于工会组织开展的劳动模范和先进职工疗休养补贴等其他活动支出。

第九条 维权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劳动关系协调费、劳动保护费、法律援助费、困难职工帮扶费、送温暖费和其他维权支出。

(一)劳动关系协调费。用于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队伍建设、开展劳动合同咨询活动、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印制与推广等方面的支出。

(二)劳动保护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活动、加强群监员队伍建设、开展职工心理健康维护等促进安全健康生产、保护职工生命安全为宗旨开展职工劳动保护发生的支出等。

(三)法律援助费。用于基层工会向职工群众开展法治宣传、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四)困难职工帮扶费。用于基层工会对困难职工提供资金和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

工会会员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时,基层工会可给予一定金额的慰问。

(五)送温暖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春送岗位、夏送清凉、金秋助学和冬送温暖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六)其他维权支出。用于基层工会补助职工和会员参加互助互济保障活动等其他方面的维权支出。

第十条 业务支出是指基层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以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

(一)培训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训发生的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以有关部门制定的培训费管理办法为准。

(二)会议费。用于基层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常委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及其他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以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议费管理办法为准。

(三)专项业务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职工创新工作室等创建活动发生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办的图书馆、阅览室和职工书屋等职工文体活动阵地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专题调研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女职工工作性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外事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及其奖励支出。

(四)其他业务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发放兼职工会干部和专职社会化工会工作者补贴,用于经上级批准评选表彰的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必要的办公费、差旅费,用于基层工会支付代理记账、中介机构审计等购买服务方面的支出。

基层工会兼职工会干部和专职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发放补贴的管理办法由省级工会制定。

第十一条 资本性支出是指基层工会从事工会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

第十二条 事业支出是指基层工会对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补助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支出。

第十三条 其他支出是指基层工会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包括:资产盘亏、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赞助等。

第十四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基层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承担,基层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由所在单位提供。所在单位保障不足且基层工会经费预算足以保证的前提下,可以用工会经费适当弥补。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 基层工会主席对基层工会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六条 基层工会应根据国家和全国总工会的有关政策规定以及上级工会的要求,制定年度工会工作计划,依法、真实、完整、合理地编制工会经费年度预算,依法履行必要程序后报上级工会批准。严禁无预算、超预算使用工会经费。年度预算原则上一年调整一次,调整预算的编制审批程序与预算编制审批程序一致。

第十七条 基层工会应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积极组织各项收入,合理安排各项支出,并严格按照 《工会会计制度》的要求,科学设立和登记会计账簿,准确办理经费收支核算,定期向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基层工会经费年度财务决算需报上级工会审批。

第十八条 基层工会应加强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健全完善财务报销、资产管理、资金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基层工会应依法组织工会经费收入,严格控制工会经费支出,各项收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收支须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基层工会应根据自身实际科学设置会计机构、合理配备会计人员,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反映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和财务管理状况。具备条件的基层工会,应当设置会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会计人员;不具备条件的,由设立工会财务结算中心的乡镇 (街道)、开发区 (工业园区)工会实行集中核算,分户管理,或者委托本单位财务部门或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或聘请兼职会计人员代理记账。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全国总工会负责对全国工会系统工会经费的收入、支出和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省以下各级工会应加强对本级和下一级工会经费收支与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下一级工会应定期向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报告财务监督检查情况。

第二十一条 基层工会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会经费使用情况的内部会计监督和工会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审计监督,依法接受并主动配合国家审计监督。内部会计监督主要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会计账簿与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及时性、财产物资的安全性完整性进行监督,以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审查审计监督主要对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查监督。

第二十二条 基层工会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

(二)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贴。

(三)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四)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 “小金库”。

(五)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六)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七)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八)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 各级工会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问题,要及时纠正。违规问题情节较轻的,要限期整改;涉及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省级工会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本产业和本系统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细化支出范围,明确开支标准,确定审批权限,规范活动开展。

各省级工会制定的实施细则须报全国总工会备案。基层工会制定的相关办法须报上级工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总工办发〔2014〕23 号)和《全总财务部关于〈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工财发〔2014〕69 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基层工会预算编制审批管理办法由全国总工会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全国总工会负责解释。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2017 年 12 月 18 日印发

 

 

                          中国教育工会

 

   湖南文理学院委员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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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工字[2018]10号

 

湖南文理学院在职工会会员集体福利费

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

 

    为做好在职工会会员集体福利工作,规范在职工会会员集体福利费的使用和管理,促进学校和谐校园建设,让广大工会会员共享学校改革发展成果,根据湖南省总工会《湖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湘工发【2018】20号)及上级工会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集体福利费来源

    1.学校行政依据国家相关法规,按照在职工会会员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拨付的款项。

  2.学校行政的特殊性拨款。

第二条  在职工会会员集体福利费由校工会委员会组织实施。在职工会会员集体福利费的使用、开支,接受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审查,参加湖南省教育工会组织的直属基层工会财务互审和年度审计,并定期向学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审议。

第三条  集体福利费项目、支出标准

1. 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元旦节、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每人每年按2100元的标准发放慰问品实物或者指定地点的物品领取券(提货单)。

2.在职工会会员生日,发放200元生日蛋糕

3.在职工会会员结婚,发放500元慰问品。

4.在职工会会员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发放1000元慰问品。

5.在职工会会员病(伤)住院,发放800元慰问金(一年内多次住院的限慰问一次)。

6.工会会员退休离岗,发放1000元纪念品。

7.在职工会会员去世,发放2000元慰问金。

8.在职工会会员直系亲属去世,发放500元慰问金。

9.三八节、教师节慰问金等支出标准,按照湖南省教育工会有关文件规定落实。

第四条  所有工会会员从学校办理退休手续的下一个月起,不再享受在职工会会员的各种集体福利待遇。

第五条  国家法定节日、三八节、教师节、生日、退休慰问金(物品),由校工会统一发放。各分工会负责组织实施对本单位在职工会会员结婚、生育的祝贺和平时病(伤)住院、吊唁慰问,其经费支出由分工会主席审批签字后到校工会报销。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日起执行,由校工会负责解释。原校工字【2018】01号《关于住院慰问、吊慰工作的实施办法》和校工字【2018】02号《关于在职工会会员福利发放工作的通知》之相关条款作废。

 

 

  

中国教育工会湖南文理学院委员会

二0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湖南文理学院文件

 

校政字[2018]2号

 

湖南文理学院

                 工会会员住院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办法

 

建立湖南文理学院工会会员住院医疗互助基金,是我校在社会医疗保障制度日趋完善的形势下,提高广大工会会员健康保险系数推出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发扬一人有难,八方支援传统美德的具体表现。按照党中央提出的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根据广大工会会员的意愿,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基金的筹措

第一条  学校在职工会会员和退休教职工,本着自愿的原则参加住院医疗互助,按期交纳互助基金。

第二条  每人每年交纳互助基金100元。缴费名单由校工会和离退休处负责,于每年元月底前交学校财务处,由财务处从个人工资中一次性扣除。

新进学校人员愿意加入住院医疗互助的可从进校当年开始交纳,交纳标准和办法同上款规定。

第三条  本基金管理委员会接受学校行政的拨款和社会个人的捐赠。基金的银行存款利息作为增值予以累积。

第二章  基金补助对象

第四条  凡个人交纳了互助基金的在职工会会员和退休教职工,因住院在省、市医保中心和学校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所发生的有关医疗费用,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签字证明,均可按本办法规定享受相应的互助基金补助。

第五条  学校在职工会会员和退休教职工个人不愿参加医疗互助、也未交纳互助基金的,不享受本基金补助。

第六条  互助基金一律以现金交纳,在本办法生效期间不得中断。因各种原因人事关系脱离学校或自行停止交纳互助基金的在职工会会员和退休教职工从停交当年起不再享受医疗互助待遇,己缴纳的互助基金不予退还。因各种原因曾经停交互助基金又再次接续交纳的,接续交纳的当年不享受基金补助。

    第七条  互助基金补助周期为一年,起止时间为每年元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三章  基金的补助

    第八条  基金的补助原则是住院医疗。

第九条  凡符合医疗互助基金补助条件的在职工会会员和退休教职工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经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和大病医疗互助金偿付之后,仍需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其年度补助标准为:

(一)补助档次与比例:

     10.5万元以内的补助15%;

20.5万元至1万元的补助20%

     3超过1万元至2万元的补助25%;

     4超过2万元至4万元的补助30%;

     5超过4万元至6万元的补助35%;

     6超过6万元至8万元的补助40%;

     7超过8万元至10万元的补助45%;

8. 超过10万元至12万元的补助50%。

9. 超过12万元至14万元的补助55%。

10. 超过14万元的补助60%。

()补助最高支付额为15万元,最低支付额为200元。

    第十条  自费用药(必须是治疗性用药)一律凭参保病人住院结算单上反映的数据为准,其它自购药和国家规定应该个人支付的自理费用(如营养费、出诊费、中药煎药费、陪人陪护费、取暖费、空调费、救护车费、美容费、生活用品费等)不予补助。

第十一条  凡参加医疗互助的在职工会会员和退休教职工,因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经过学校统一办理的基金偿付和保险理赔及肇事方赔偿之后,个人实际负担的医疗费用,其年度补助标准参照第九执行。

    第十二条  凡参加医疗互助的在职工会会员和退休教职工在同一个互助周期内多次因重大疾病或发生意外重大伤害事故而住院治疗,可累计申请补助,但累计补助总额不得超过最高补助限额。

    第十三条  申请互助基金补偿应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一)住院医疗互助补助审批表;

    (二)个人交纳医疗互助基金登记表;

    (三) 参保病人住院费用支付结算表(复印件)

    第十四条 每年互助基金补助报销时间,定于3月份进行。

第四章  基金的管理

    第十五条  基金管理的机构与职责

(一)  基金管理的机构为湖南文理学院工会会员住院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简称基金管理委员会)。基金管理委员会由校工会、监察处、人事处、离退休处、财务处、审计处、后勤处等部门各1名,工会会员代表若干名组成。具体人选由校工会牵头与有关部门协商提名,经校工会委员会通过认可。其主要职责为:负责制定基金筹措方案、补助政策标准、审定补助数额。

(二) 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基金管理办公室和基金使用监督小组。基金管理办公室设在校工会财务室。办公室成员由校工会财务室、离退休处一科、财务处核算科、后勤处医保办等有关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基金收缴入账,承担收支记账业务;负责受理工会会员住院医疗费用的补助申请,根据本规定提出补助意见,报基金管理委员会审定。

基金使用监督小组负责基金收支的监管、审查,确保基金使用公开、公平、公正,业务工作主要由监察处、审计处承担。

第十六条  本基金必须确保专款专用,不得用作教职工治疗期间的借款和预付,不得用作工作人员的任何费用。其具体收支补助情况,每年基金管理委员会必须以书面的形式向工会委员会和经审委员会作出报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原《湖南文理学院工会会员重大病伤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一:湖南文理学院工会会员住院医疗互助基金补助审批表

附件二:湖南文理学院工会会员住院医疗互助基金补助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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