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在职教职工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其在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协会是由学校在职教职工基于共同的兴趣爱好自愿组织并申请,经校工会批准成立的校内群众性团体。协会成员须为我校工会会员。
第三条 学校工会是教职工协会的管理单位,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各协会筹备申请成立、变更、注销工作;
(二)监督、指导各协会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学校政策,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学校的利益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指导各协会开展工作,协会应以丰富教职工业余生活、繁荣校园文化为宗旨,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
(四)按相关政策给予协会一定的经费支持。
第四条 校工会、各学院、部门应扶持协会发展,保证其独立开展工作。
第二章 协会职责
第五条 协会活动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并行使下列职能:
(一)协会要根据自身特点,紧扣协会宗旨,统筹考虑开展协会活动,包括训练、比赛、研讨等;
(二)监督会员依法活动,对于违反法律规章和协会章程,损害协会利益和会员利益的,采取警告、协会内批评、通报批评、开除会员资格等措施;
(三)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非会员、社会相关协会的关系及交流活动;
(四)承办学校工会教职工赛事;
(五)完成校工会委托及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六条 协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法乱纪、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破坏协会章程等;
(二)从事营利性活动;
(三)通过制订协会规则或者其他方式垄断活动,妨碍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四)滥用权力,限制会员参加正当的赛会、活动或者参与其他社会活动;
(五)在会员之间实施歧视性待遇;
(六)开展危险性活动。
第三章 协会成立、招新、变更和注销
第七条 成立条件
(一)要有一定群众基础:必须有20个以上工会会员且同一会员加入的学校协会不得超过3个;
(二)要具有一定代表性、广泛性:会员来源不少于5个以上学校分工会;
(三)要有固定的组织机构:有规范的名称、相应的较为固定的组织机构、固定的联系人;
(四)要具有相对独特性:同一性质或同一名称的协会,只设置一个;
(五)要有一定的条件基础:具备满足活动开展的条件、年度工作计划书等。
第八条 提交申请
(一)筹备申请书;
(二)协会的组织机构;
(三)协会的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身份证明;
(四)章程草案(章程应包括名称、宗旨、组织机构、负责人职责、会员的权利义务、经费来源及管理办法、协会的活动范围、活动方式等内容)。
第九条 校工会审批
(一)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并对拟成立协会的实际状况进行考察(或给予一定观察期);
(二)对协会的考察认定符合条件后,书面通知发起人,同意成立协会;协会成立日期从书面通知日期算起;
第十条 协会负责人
(一)协会可根据自身规模和实际需要,设置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职;
(二)协会负责人由协会会员或代表民主选举产生,报校工会批准同意;
(三)协会主要负责人(会长)任期一般为2-3年,任期界满应及时换届,可以连任,一般不超过三届;主要负责人更换时应及时与校工会联系;
(四)协会负责人应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奉献精神,能够调动会员积极性,不断稳定和扩大队伍,保持协会的生机和活力;会长对协会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是分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一条 招新
凡我校在职教职工且为校工会会员,承认协会章程、愿意缴纳会费、服从协会领导、积极参与活动,均可申请加入协会组织,成为协会会员。
协会应在每年3月份面向本校在职教职工开展会员注册招新等工作,每年4月将协会成员情况报校工会备案。
第十二条 变更
各协会依照协会章程进行协会换届、修改协会章程或变更负责人、联系电话等,应按规定程序及时到校工会办理审批和变更备案手续。规定程序是:申请—审批—书面通知,变更日期以书面通知同意日期为准。
第十三条 注销
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经校工会审查同意,予以注销:
(一)违反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章制度的;
(二)拒绝接受校工会的指导与监督;
(三)半年内无故不开展任何工作的或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四)疏于管理,在校内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代表性、广泛性和群众性不够,会员人数少于20人的;
(六)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七)其他应予注销情形。
第四章 会员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会员具有以下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对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三)有参与讨论决定协会重大事务权;
(四)有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权。
第十五条 会员的义务是:
(一)维护协会健康积极的主流意识、主流思想;
(二)按时缴纳会费(各协会根据会员意愿和活动需要确定);
(三)服从协会领导,执行协会决定;
(四)积极参与协会各项活动。
第五章 协会经费
第十六条 协会经费主要有以下来源:
(一)会费(按章程规定)每人每年一般不超过500元;
(二)校工会政策支持,每个协会给予一定经费支持;
(三)社会合法赞助;
(四)其他收入。
第十七条 会费应由专人管理,并经协会负责人签字报销。各协会应定期向会员报告会费使用情况。协会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协会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十八条 协会会员退会或被除名,其已缴纳的会费或资助、捐赠的财产不予退还。
第六章 协会活动管理
第十九条 协会每年应召开协会全体成员会议,讨论工作,通报经费使用情况。协会应于每年年底向校工会报送当年的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
第二十条 校工会定期对协会工作进行检查,并定期召开协会工作会议。各协会要主动接受校工会的监督和工作指导。
第二十一条 协会以组织内部教职工活动为主,每年视情况适当参加一些校外组织的活动,以加强交流,提升水平。协会每年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的全员性活动一般不少于2次。
第二十二条 协会校内常规活动由协会自行组织实施,事后将新闻和图片报校工会。协会组织面向全校的活动或代表学校参加校外的活动,须事先向校工会提出申请,并附详细的活动策划方案,于活动开展前一周报校工会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三条 校工会对各协会实行年度考核机制。一般在每年年底进行,采取协会代表述职交流、协会互评、专家测评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考核结果,对优秀各协会发放一定奖金;对于年度考核不达标的协会,已报销的学校工会有关支持经费将在下一年度予以扣除。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在职教职工协会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校工会负责解释、说明。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中国教育工会湖南文理学院委员会
2022年5月18日